睢财采购〔2022〕11号
睢县财政局关于建立
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
各单位、各部门、各乡镇:
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活动救济制度,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,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,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解意义
开展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,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,健全行政裁决机制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,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。
二、调解原则
按照“合法合规、诚实信用、高效便捷、注重效果”的原则,在受理处理各项投诉事项时,探索建立先调解、后裁决,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,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。
三、调解范围
有下列情形的质疑和投诉事项适合进行调解:
(一)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、理解存在偏差,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;
(二)投诉人对采购文件、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,但事实依据不充分;
(三)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,但事实清楚、不影响中标结果、双方争议不大;
(四)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。
四、不适用调解办法的情形
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,损害*利益、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,不适合进行调解。
五、调解人员
政府采购投诉调解由财政部门实施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代理机构、交易中心、采购人代表等组成调解小组,负责投诉调解工作,也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一起参与调解工作。
六、调解方式
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事项,调解小组首先召开调解预备会,了解投诉提出的问题,审阅采购资料,查找相关依据,对事实有初步的认识。然后,组织召开协商会,分别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。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依据,通过沟通、协商解决问题。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,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。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,加强解释沟通,并向其释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化解疑虑,争取达成调解意愿。
七 、调解程序
(一)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。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,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,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,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,调解成功的,按程序撤回投诉。投诉人不同意调解,或者调解不成的,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。
(二)已受理的投诉案件。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,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,组织开展调解工作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,或者调解不成的,按照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处理。(三)调解成功后,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,由当事人各执1份,财政部门留存1份。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,书面撤回投诉书,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。调解协议达成后,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。
八、调解时效
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,财政部门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、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。投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调解工作。调解期限计入质疑、投诉处理期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九、调解终止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: (一)调解期限届满,未达成调解协议的;
(二)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;
(三)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、中途退出或故意拖延调解
的;
(四)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。
十、工作要求
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,精心组织,选优配强调解小组,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。在调解中,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,坚持客观中立立场,不偏袒、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,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,不能影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。对在投诉调解中知悉的*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,均应予以保密,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睢财财政局
2022年12月30日
附件: 1.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签到
2.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调解协议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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