睢县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
县直各部门、各单位、各乡镇:
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,有效减少人员聚集,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 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。各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,积极履职尽责,本着“非紧急不采购”的原则,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,作为紧急采购项目,按照睢县财政局关于转发《商丘市财政局关于转发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<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>的通知》的通知》的通知的规定执行。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,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,可酌情暂停或延期,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、通知有关当事人;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,要尽量选择网络、电话、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,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,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。对确需开展、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,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,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。
二、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。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,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、消杀、体温监测、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,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、加大座位间隔、缩短工作时间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、评审专家及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,严格执行疫情报告、人员隔离等要求。
三、充分利用电子化采购平台。尽量在线上提供采购文件、提交投标(响应)文件,实行电子开标、电子评审等流程。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鼓励各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。
四 、关于投诉处理工作。疫情防控期间,暂停现场受理、质证等工作,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。现场业务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。
2022年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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